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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资本市场服务中介机构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19 00:00 浏览次数:2283次 分享:

各县(市、区),各有关企业,各有关机构:

为加强对资本市场服务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督促各中介机构提高执业质量,提升服务我市资本市场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我市将对来洛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开展资本市场业务的各中介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现将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和考核

所有资本市场服务中介机构来洛开展业务需提前备案。其中,来洛设立分支机构的,须报备其开业经营的批准文件、经营规模、团队、地点等情况;来洛开展业务的,须报备其执业能力、负责项目团队情况。市政府金融办将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并听取其服务企业意见,每年对其执业情况进行考核,面向社会公示。

二、备案程序

各中介机构在业务开展前向市金融办备案。市金融办将备案情况抄送至各县(市、区)。已开展业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落实备案工作。

三、结果运用

备案考核情况与市政府出台的相关奖励挂钩。根据考核情况,优先向综合排名靠前的机构推荐项目;对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建议限制参与下一年度的业务受理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向社会通报。

四、其它要求

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备案制度的落实工作,协助辖区内开展业务但未备案机构做好备案,并配合市政府金融办做好机构的考核工作。各有关企业要督促服务中介机构及时备案,反馈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加快项目推进。各服务中介机构要主动备案,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水平。

附件:备案机构目录及备案资料目录

联系人:高艳  李世武    联系电话:63209199(传真)

 

 

 

备案机构目录及备案资料目录

一、备案中介目录

1.证券机构

2.期货机构

3.股权投资机构

4.会计师事务所

5.律师事务所

6.交易场所分支机构

7.融资租赁公司

8.金融租赁公司

9.其它新型金融业态等

二、备案资料目录

1.注册证书复印件

2.机构简介

3.相关资质证明

4.机构工作业绩

5.项目团队及人员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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