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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实施意见》洛政〔2016〕59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14 00:00 浏览次数:2462次 分享: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实施意见

洛政〔2016〕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精神,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资本和推动科技创新的作用,按照《洛阳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推进方案2016-2018年)》、《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洛阳片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以市场体系建设、市场主体培育为主线,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为重点,鼓励更多优秀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市场实现股权融资,引导企业实现不同形式的债权融资。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培育创新创业体系。加大新型金融组织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引进培育力度,加快各类要素平台建设,打造金融要素集聚、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综合服务平台。

(二)总体目标:2020年,全市上市或挂牌企业达到80家以上,资本市场融资达到330亿元。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不低于20只,募资总规模100亿元以上,政府引导基金总规模不低于20亿元。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商业保理、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超过100家。各类金融业态更加丰富,金融创新更加活跃,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丰富和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引导已入驻洛阳市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发挥自身优势,深度参与地方经济发展。引进或培育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等新型金融或类金融组织,丰富金融供给。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证券咨询、保险经纪、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保理等服务组织。打造各类金融机构集聚、提供综合金融产品、融资路演、科技成果发布、宣传培训为一体的金融综合服务中心。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林权、采矿权、碳排放权等要素交易市场。稳步推进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引导各类要素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积极推动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施企业股改和规范化提升工程。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为基础,加大对企业股改的扶持力度,推动企业完善治理结构,规范管理,夯实对接资本市场的基础。大力推动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或挂牌。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香港、美国等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上市。鼓励上市(挂牌)公司持续提高再融资能力。

(三)大力提高直接债务融资规模。鼓励优势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项目收益票据等,加快推动资产证券化。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鼓励县(市、区)平台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积极争取保险资金在本地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加强对小微企业及“三农”等薄弱领域的支持。探索建立政府债券增信基金,推动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四)稳步发展私募基金。鼓励设立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为基金设立提供便利化服务。通过私募基金方式为企业提供全链条股权融资支持。转变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壮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依托我市现有的创业投资平台,围绕小微双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军民融合等领域,发起设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及创业投资基金。积极与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合作,共同发起设立PPP基金及重点行业领域的产业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五)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兼并重组。强化上市(挂牌)公司区域经济发展主力军作用,鼓励其开展以整合资源,获取技术、品牌、渠道为主要目的的并购重组。引导上市(挂牌)公司通过资产注入、置换等方式,改善存量结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联合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海外并购基金等。

(六)大力推广融资租赁。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支持企业利用融资租赁引进先进设备促进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积极推动我市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加强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开展跨境业务,输出产能。探索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在基础设施、园区建设等领域拓宽融资渠道。

(七)鼓励融资创新。推动银行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引导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股权质押融资。

(八)强化直接债务融资增信服务。鼓励地方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为债券发行提供增信服务。积极探索债券信用保险,研究和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债券增信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为全市资本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完善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审批事项“绿色通道”制度,为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提供“一条龙”服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上市(挂牌)、融资中需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或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对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过程中涉及多部门审批的,要实行联合办公,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二)加大扶持力度,强化政策引导

1.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对新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其实收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最高奖励200万元。对新入驻证券业分支机构按照A/B、C类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上述新入驻洛阳市的金融机构给予营业用房补贴,购买自用房的,按购房房价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年租金5%给予补贴3年累计补贴最高可达30万元

本条扶持政策适用于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设或迁入我市,并书面告知市政府金融办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

2.上市(挂牌)融资支持。设立企业上市(挂牌)帮扶资金池,分阶段对企业进行奖励。

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以下节点分阶段奖励:在中介机构指导下完成股改的,给予10万元奖励;完成河南证监局辅导,并正式报会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成功后,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市的,按照其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的0.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为500万元。

新三”挂牌企业,按照以下节点分阶段奖励:通过券商内核,并正式上报股转系统审核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成功后,给予20万元奖励。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照交易板和展示板分别给予15万元和2万元奖励。

上市、挂牌公司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市的,分别按照其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设立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降费资金池。对成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的企业,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项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中小微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在债券存续期内,市政府每年按照发债额度的3%给予财政贴息,同时对其保荐机构按照发行额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4.积极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发展。市政府每年拿出专项资金,用于扩大现有引导基金规模,引导设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及其他产业基金等。

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地项目或企业的,由市政府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已获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或企业,财政专项资金、政府还贷周转金、增信基金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本条扶持政策适用于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的相关机构。

5.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实现融资。对我市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融资的,市政府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鼓励开展投贷联动、股权质押。对开展投贷联动的银行,市政府按照其每年新增业务量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对开展“新三板”股权质押融资的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按照其每年新增业务量的0.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强化企业培育服务

实施“两库一平台”提升工程。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大培育力度,实行动态管理。组建资本市场专家库,定期开展问道资本市场、专家一对一等活动,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供实时咨询服务。整合资本市场微信平台、融资信息发布平台、融资路演平台、企业信息展示平台,打造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各类投资机构综合信息交互平台。

(四)加强人才建设,强化智力支撑

建立常态化教育普及机制,在每年的企业家培训中增加金融方面的培训课程,加大对市直部门、县(市、区)各级领导干部及企业的专业培训。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的合作交流,以机构引进带动人才引进。建立市、县两级政府与沪深交易所、金融机构的双向挂职交流,进一步提升政府部门资本运作、投资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资本市场规范管理和风险防控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资本市场风险防控工作,以金融安全为前提,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快建立完善金融风险预警监控机制、金融市场舆情快速反应机制、金融突发性事件应急和处置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和教育,防范股权投资基金非法集资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六)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每年对该扶持政策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进行调整。同时,每年对扶持奖励资金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将全额追缴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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