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解读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22 13:35 浏览次数:2793次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河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豫金发〔20213精神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功能和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洛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二、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五章,二十三条。

(一)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对象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定义等一般性内容。

(二)第二章尽职要求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履职两个方面提出尽职要求:一是要求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履职尽职有章可依;二是要求工作人员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三)第三章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规定了免责情形、问责情形、特殊情形问责等三方面内容。

1.关于免责情形。采用了具体举例+兜底条款的范式,规定了具体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各环节责任人员免责的认定情形,共列举了十四种情形。

同时,明确了符合我市《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容错免责清单》中所列容错情形的,可以对其工作人员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2.关于问责情形。同样采用具体举例+兜底条款的范式,规定了应当追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责任的情形,共列举了九种情形。

3.关于特殊情形问责。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况下的问责:一是执行尽职免责后追加责任的认定;二是同一工作人员的合并问责情形;三是相关责任人员不在本工作岗位情况下的问责。

(四)第四章尽职免责工作流程和结果运用规定了尽职免责调查认定主体、工作流程、认定结果及结果运用等方面的内容。

1.调查认定主体。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由公司监事(会)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应当回避的人员除外),也可邀请董事、监事代表参加,报董事会或者相同级别的决策机构审议确定。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尽职免责的,由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管部门牵头,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配合调查认定。

  2.工作流程。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环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应在6个月内开展尽职免责调查,形成尽职评议报告,报告应对被评议人是否尽职给出明确的评议结论。以尽职评议结论等为依据对被评议人作出的责任认定报告应根据情况提交本机构董事会或者相同级别的决策机构审议确定。

3.认定结果及结果运用。评议结论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尽职三类。责任认定结果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考核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的重要因素。

(五)第五章附则对尽职免责工作的监督检查、本指引的解释及生效等做出了一般性规定。

《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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