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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非法涉及集资风险指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8 14:50 浏览次数:2447次 分享:

一、担保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点提示担保的非法集资风险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担保平台业务开展未积极遵守“一对一”、“不摸钱”、“透明化”三项原则“一对一”指一个出资客户对应一个借款客户,即指一个借款人对应一个出资人;“不摸钱”是指担保公司为双方提供担保,且不吸收和利用双方的资金。“透明化”是指业务操作平台公开透明,即出资人资金来源合法,贷款人贷款用途明确,公证机构在透明操作下给予公证。担保业务的 “一对一”、“不摸钱”、“透明化”三项原则能有效降低非法集资和非法吸储的风险。反之,如果不积极遵守,会产生一定的风险。

(二)担保公司伪造理财项目担保公司通过造假的理财项目,把资金的使用权变相融为自己所有,然后从事一些投资收益大大高于自己融资,成本高且风险极大的项目,或是投资成立新的公司,或是买卖期货、股票、基金等。担保公司如存在前述行为,则可能涉及非法集资。


二、担保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

(一)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不得进行金融业务。如有贸易、房地产投资、小贷等业务类公司,他们在公司名称中保留着“担保”字样,依法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但是现实中却以担保的名义进行贸易、房产等形式的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犯罪。

(二)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非金融性担保机构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

(三)为关联公司的理财产品提供担保一些担保公司,为关联公司的虚假性理财产品提供担保,迷惑投资人,从而利用这些理财投资项目,非常吸收公众的资金,也涉嫌非法集资。

(四)为资质欠缺的公司提供担保一些担保公司盲目追求交易量,从而降低了风控标准,为资质欠缺的公司提供担保。

(五)担保公司的资本金的经营能力不够,及时代偿能力不强部分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民营担保机构)为确保其资本金实现最大收益,将资本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或进行短期拆借,这使担保公司部分偿债基金实际成为风险资产,同时资金流动性也减弱,影响其及时代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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