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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民间高利贷诱发新型经济犯罪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31 10:50 浏览次数:1090次 分享:

    近年来,民间高利贷市场异常活跃,各种各样的“投资公司”、“小贷公司”大量出现,各种“无抵押贷款”、“20万以下贷款当天到账”等广告通过街头名片、手机短信等途径传播到群众中。同时,连续发生多起高利贷“跑路”、“暴力讨债”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由民间高利贷诱发的各类犯罪,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下面列举几类常见的由高利贷诱发的新型经济犯罪。常见犯罪类型及手段如下:



      1、非法经营式犯罪。未取得金融产品经营许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或假借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假借未经批准成立的互助基金会,或假借某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的名义,凭借自己手中的货币或者实物,以超出国家金融法规的利率,向他人非法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

      2、私募股权式犯罪。以盈利为目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股权(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募集的股权)或者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以非公开的方式,通过募集股权资本,或者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达到募集资金的目的,并将募集的资金,以超出国家金融法规的利率,向他人非法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

      3、合同诈骗式犯罪。以高回报为幌子,以高利息为诱饵,签订投资、购销、买卖、借贷等合同,募集资金或者财物,并将募集的资金、财物,以超出国家金融法规的利率,向他人非法发放高息贷款,并无法偿还的行为。这里还应包括票据诈骗式的犯罪。

      4、挪用资金式犯罪。以盈利为目的,挪用公款或者本单位资金,向他人非法发放高息贷款,将非法所得占为己有的行为。

      5、职务侵占式犯罪。为获取放贷资金,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放贷,数额较大的行为。

      6、高利转贷式犯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从事高利放贷即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7、集资诈骗式犯罪。以高于同类银行存款利率向民间多人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筹措资金目的是为了高利放贷,榨取高额经济利益,并致融资不能归还的行为。在高利放贷中,放贷人明知从事高利放贷具有很大的风险性,有可能使所筹资金血本无归,且是国家不予保护的活动,并明知一旦放贷资金不能收回,自身也没有能力偿还,还向民间融资的行为。

      8、虚报注册资本式犯罪。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利用民间借贷资金,采取欺诈手段,以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金、抽逃资金等形式,获取高额利润,并欺骗公司注册登记部门,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行为。

     9、信用卡诈骗式犯罪。专门通过银行信用卡进行套现,获取资金后进行变相放贷的行为。对此,公安经侦部门提醒广大群众:应加强学习预防高利贷违法犯罪的相关知识,提高高利贷的风险防范意识,如遇上述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从我做起,诚信交易、合法经商,促进社会秩序与经济活动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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