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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探寻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平衡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8-22 06:30 浏览次数:1123次 分享: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曾召集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就正在酝酿中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进行研讨座谈。据与会人士称,《指导意见》意在明确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经济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行公平竞争和监管自律等发展原则。

 

  尽管文件出台的具体时间表尚未明确,但因为其内容的重要性而受到业内外广泛关注,有关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话题随之再度升温。

 

  “健康发展”是首要关键词

 

  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至此,互联网金融第一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健康发展”成为关键词。

 

  但在这片金融市场的蓝海上,风险却层出不穷。如何普及金融常识、进行分类监管、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就显得十分重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新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传媒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四新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几年,随着互联网向金融行业的渗透,以及电子商务和移动支付行业的大发展,国内互联网金融服务业迅速发展起来。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要两手抓,一手抓服务实体经济,在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小微、个体领域发挥作用,一方面也要限制自身野蛮生长、防止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要在观察中逐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所庾力表示,未来将由央行负责互联网金融总的规则制定。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金融的特质,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有一定帮助,因此监管部门的所作所为绝不是要打压它,而是要引导其健康发展。

 

  传统监管手段需不断调适

 

  在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意义的阐述中,央行将互联网金融定位为传统金融的补充,强调传统金融是主流,作为“补充”的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风险”这一金融业的本质属性,因此仍需要加强监管。基于这一判断,《指导意见》希望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小微、个体领域发挥作用。而这也就意味着,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或许对互联网金融也力有不逮,需要监管创新。

 

  最让一行三会和互联网金融从业企业纠结的,就是“监管”和“创新”的关系。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考察备付金,考察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等。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来说,这些东西是否不可或缺呢?毕竟,人们需要承认的是,“互联网”三个字早已经不再被用来特指某个具体行业,它更像是某种认知世界的方式甚至是人们生活的方式,是一个健全的生态系统。而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结合创造了互联网金融的生态链,也产生了许多我们监管机构不曾预见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源于互联网,是否能通过互联网来解决呢?

 

  对此王四新表示:“互联网金融从业企业不是传统金融机构,这决定了对其的监管必然也会有所不同,必须通过不断的调适,逐渐实现监管和创新的动态平衡。”

 

  分业监管服务互联网金融创新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机构的界定边界越来越模糊。专家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在监管方式上将按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互联网保险等业务进行分类,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而央行负责第三方支付、银监会负责P2P、证监会负责众筹,已是普遍共识。

 

  可以说,分业监管对服务互联网金融创新颇具意义。

 

  以第三方支付公司、互联网垂直搜索贷款平台“真格贷”为例,它一边为借贷人寻找贷款渠道,另一边为银行及金融机构寻找匹配信贷客户的贷款信息撮合平台。在之前的《指导意见》中,此类贷款平台被分类为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由此分析,未来类似真格贷这样的贷款平台将更多进入央行的监管视野。

 

  真格贷联合创始人卢仝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和消费者,对包括网络借贷在内的服务有着极大的需求,而借助于专业的垂直搜索和推荐平台,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不仅能够快速、准确地找到适合自己的贷款产品,借贷机构和信贷经理也能够快速审核通过,提高贷款成功率。

 

  对银行而言,类似真格贷这样的公司,等于开辟了一个快速获取客户的渠道,其本质在于利用技术的手段,将上述巨大的贷款市场逐步互联网化,通俗来讲,即是打造一个贷款领域的类“携程网”。

 

  王四新认为,仔细分析真格贷的营利模式可以得出结论,对此类平台的监管,关键在于信息的真实性。一方面,一般的贷款平台,受其流量倒卖的商业模式的限制,只能做模糊查询,很难做到信息的真实、精准,而此类公司应利用大数据优势,有助于解决贷款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就要求其信源必要全面、翔实;其次,此类贷款平台上信息的真伪,必须由正规贷款机构来做最终的审核;再次,普通贷款平台的查询是瞬时性的,而此类平台应通过“一站式”服务,帮助用户解决贷款期限错配、地域不匹配、需求贷款额度不匹配等问题。

 

“监管机构对我们信息真实性的监管,能够推动此类平台更规范地发展,进而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卢仝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但总的来说,政策还是开放的,有利于推进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促进企业平衡风险与创新。

 

  “众筹”也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观点交峰的一个焦点。据悉,证监会在近期召开的股权众筹监管细则研讨会上,确定了10项内容,包括实物与股权分开、暂定为非公开发行、基本同意融资中介租用其他流量平台或者频道。

 

  记者在采访高鹏微会所创始人、中国股权众筹联盟创始人张何时了解到,对于众筹的监管思路包括特定对象是平台内的注册会员、资金找银行托管、支持线上和线下结合经营、投资锁定期限为1年等,同时明确众筹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补充,本质是服务“两头小”(融资主体小、投资者小)企业。

 

  此外,在政府监管之外辅以行业自律、形成合力使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也至关重要。在行业自律方面,正在筹备中的互联网金融协会未来大有可为。庾力表示,央行条法司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报民政部审批,很快将成立,随后协会将牵头行业的指导意见。未来设立互联网金融网站,有可能需要先申请加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才能申请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资格。“光靠企业自律是不行的,政府也管不过来,设立协会帮助政府和金融行业进行行业自律是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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