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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15 14:50 浏览次数:36715次 分享: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洛阳市行政区域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工作。


二、事项名称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审批。


三、事项类别


其他。


四、办理依据


(一)《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


(二)《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豫金发〔2020〕6号)。


(三)《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地方金融组织的通知》(豫金发〔2020〕187号)。


五、申请条件


在河南省注册并开展相关业务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名称。商业保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二)注册资本金。设立商业保理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


(三)股东。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


1.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须为企业法人,近3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海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财务状况良好,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2.其他法人股东应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以满足出资需要;近2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海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四)从业人员。商业保理企业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保理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五)经营范围。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真实性和依法经营承诺书

2、河南省地方金融组织基本情况表

3、验资报告

4、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

5、章程

6、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人民银行出具的近半年内信用报告

7、地方金融组织发起人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材料

9、关联企业简要经营情况

10、住所申报材料


七、中介服务和收费


不涉及。


八、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


九、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洛阳市民之家3楼A06窗口。

交通路线:地铁二号线“市民之家”站E2出口;开元大道永泰街交叉口公交站(37、70、88、207、99、57、1/D1、3/D3路)。

咨询电话:0379-6320916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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