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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地方金融领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17 09:25 浏览次数:6635次 分享:

序号 行政相对人 违法风险点 风险等级 行政处罚依据 防控措施
1 融资担保公司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 低风险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县金融工作部门: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

 地方金融组织:

    1.加强监管新规学习;
   
2.关注省市金融局网站,了解行业及监管动态。
2 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低风险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市县金融工作部门: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

 地方金融组织:

    1.加强监管新规学习;
    2.关注省市金融局网站,了解行业及监管动态。
3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与条例不符的 低风险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市县金融工作部门: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

 地方金融组织:

    1.加强监管新规学习;
    2.关注省市金融局网站,了解行业及监管动态。
4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 低风险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市县金融工作部门: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

 地方金融组织:

    1.加强监管新规学习;
    2.关注省市金融局网站,了解行业及监管动态。
5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规定 低风险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市县金融工作部门: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

 地方金融组织:

    1.加强监管新规学习;
    2.关注省市金融局网站,了解行业及监管动态。
6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 低风险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县金融工作部门: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

 地方金融组织:

    1.加强监管新规学习;
    2.关注省市金融局网站,了解行业及监管动态。
7 融资担保公司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 低风险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市县金融工作部门: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

 地方金融组织:

    1.加强监管新规学习;
    2.关注省市金融局网站,了解行业及监管动态。
8 典当行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典当行或者经营典当业务的 低风险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市县金融工作部门: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

 地方金融组织:

    1.加强监管新规学习;
    2.关注省市金融局网站,了解行业及监管动态。
9 典当行存在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行为的 低风险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金融工作部门: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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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典当行存在向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贷款、向其他典当行拆借资金、向银行贷款超过注册资本或上一年度所有者权益等行为的 低风险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金融工作部门: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

 地方金融组织:

    1.加强监管新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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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典当行当金利率、综合费率超过规定的 低风险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金融工作部门: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

 地方金融组织:

    1.加强监管新规学习;
    2.关注省市金融局网站,了解行业及监管动态。
12 典当行存在业务、账目造假、提供虚假资料、偷逃税款行为的 低风险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金融工作部门: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

 地方金融组织:

    1.加强监管新规学习;
    2.关注省市金融局网站,了解行业及监管动态。
13 典当行违规从事非绝当物品销售、旧物收购或寄售、违规开展动产抵押业务,存在对外投资、委托他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办理抵质押登记、资本不实行为的 低风险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金融工作部门: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

 地方金融组织:

    1.加强监管新规学习;
    2.关注省市金融局网站,了解行业及监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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