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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高息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27 21:14 浏览次数:3715次 分享:

近年来,社会非法集资活动猖獗,大案要案频发,呈现从单一行业、单一领域向多行业、多领域渗透,由部分地区向全国蔓延的趋势,非法集资形势持续复杂和严峻。非法集资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市场经济法则,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一、非法集资的构成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构成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特征要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销售房产形式的非法集资;

(二)转让林权形式的非法集资;

(三)种植(养殖)形式的非法集资;

(四)商品交易形式的非法集资;

(五)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形式的非法集资;

(六)发售虚构基金等形式的非法集资;

(七)伪造保险单据等形式的非法集资;

(八)投资入股形式的非法集资;

(九)委托理财形式的非法集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的神话,通过暴力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实际案例中,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集资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广州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拒绝高息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认清非法集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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