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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处非办关于防范非法集资安全教育宣传材料(第一期)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2-12 06:30 浏览次数:1321次 分享: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材料

  前言: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案件频发。2006年至2011年期间,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共计12841起,涉案金额高达1391亿元,遍布全国268个地市,成为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不稳定因素。为有效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对各类违法违规金融行为的甄别能力,市处非办分期编写了系列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材料,重点对非法集资的概念和危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以及集资群众合法维权的途径进行了介绍。现下发到各县(市、区),希望深入社区,开展宣传。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二、什么是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此类机构往往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护,改变其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从事活动主要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三、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四、非法集资的危害及处置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五、集资群众信访维权注意事项

  (一)信访维权的合法途径

  1、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2、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

  4、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人在上访活动中应注意避免的行为

  1、集体上访。上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诉求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诉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2、越级上访。上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诉求,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如果上访人没有按照这一条规定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而是上访到更高一级国家机关,这就是越级上访。越级上访,不仅花费巨大,而且问题最终还是要回到当地政府解决。3、暴力上访。上访是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上访人必须遵守上访规则,依法上访,维护上访秩序,但是有少数上访人却采用暴力手段来达到目的,这种方式不仅是不可取的,而且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4、长期上访。长期上访,也称“缠访”。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问题经过处理答复、复查和复核三个环节就已经终结。但有少数人为满足自己不正当要求,利用信访为手段,就相同问题上访几年甚至十几年;也有些信访个案进入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信访部门对此不予受理的,信访人就算长期缠访,也不会达到不当目的。以上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其要求也不能被满足,如果信访人存在违法行为,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其他材料

  十二种投资警示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等名义非法集资;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案例:以托管造林做诱饵

  2004年3月15日苗春和等7人自辽宁五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以林地销售、托管造林为名,通过新闻媒体打广告、发邀请函、发宣传单、开说明会等手段,以高额利润,对外进行宣传,并承诺一个合同期每十亩75000元保底收购为回报做诱饵,同入资户签订《林地转让、管护协议书》,转让、托管林地。

  据审计:该公司已转让林地8857亩,签订了846份合同,共计销售27554690元人民币。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会员卡沦为“卖身卡”

  2010年6月,彭小姐在广州一家名为天懿国际的连锁美容美发店被引导办了张会员卡,事后才发现,成了会员后服务大打折扣,优惠项目受限,而且不能退卡。

  记者经过调查还发现,该连锁美容美发企业的公司已注销了,但仍以其名义开卡;目前负责运营的公司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却可以融资上亿元,而且其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里没有美容美发;对外宣传为母公司的香港天懿国际美容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仅为1万港元。据《羊城晚报》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快速积分法”敛财八千万

  2007年开庭审理的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公司采用“快速积分法”非法集资案。短短一年内累计非法集资高达8604万余元,直接受骗群众达35428人!

  据悉,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公司一无资金,二无经营项目,三无任何合法收入,虚构事实、大肆宣传所谓“消费积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欺骗群众,吸收会员,非法敛财。实际是以新会员的集资款给老会员返利,并大肆使用和挥霍集资款。据《三秦都市报》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推销“虚拟服务器”骗两亿

  日前,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破获一起网上传销虚拟服务器的非法经营案。据查,广州盛×联合公司的郭×、崔×东两人自2006年6月至2007年8月间,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推销所谓“虚拟服务器”,采取与被骗人签频道运营合作协议书的形式,半年内骗取1000多名群众投资款2亿余元。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分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出售养老院入住资格吸纳公众存款

  2005年9月30日,关春茂在辽宁省抚顺县海浪乡上海浪村注册成立辽宁皓安国际怡老霖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抚顺县海浪乡上海浪村投资兴建养老院过程中,因建设资金周转不开,在沈阳多个市区设立分公司,采取以每张床位5000元到10100元不等价格出售养老院入住资格,吸纳公众存款用于投资兴建养老院。

  2007年6月间,又采取向社会不特定的老年人宣传参与该公司的投资入股、借款、床位转入股,每月给投资人给付投资额的15%~24%利息,每一年为一周期到期返本付息经营模式,对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至2010年1月7日辽宁皓安国际怡老霖有限公司共向370余名不特定的投资者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100余万元。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一纸虫草协议非法集资2391万

  2002年、2003年间,广东很多中老年人被卷入了一起“虫草培植合作”集资式营销。

  据检察官出示的证据证明,共有649人曾注资广州健特公司,签订了1158份合作协议,其中绝大部分是退休的老人,他们少的投资5000元,多则几十万元。

  凭借娴熟的集资营销手法,注册于香港的健特国际集团旗下的广州健特公司,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向社会募集民间资本约2391万元。据《广州日报》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案例:天山福园涉嫌非法集资三千余万

  刘飞和姚毅是沈阳市天山福园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二人以沈阳天山福园有限公司的塔位(沈阳天山福园有限公司称为权状),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具体方式为塔民交款后,该营业处为塔民开收据、给付权状、契约书,并将有的塔民发展为业务员协议规定期限为一年,协议期满后,如塔民不要塔位,该营业处可按照原价收回,每购买一个权状,以每月利息150元、100元、80元、50元不等的条件进行返款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鉴定,沈阳天山福园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公众870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3283万余元,尚未返款金额830万余元。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10多个省份1200余人被骗

  2007年,南京警方就成功地破获了一起披着境外投资基金外衣的特大网络基金诈骗案。

  陆某请人帮助设计了香港VS投资基金网站,随后便在各大网站广泛张贴广告信息。

  经审讯,陆某交代了找人制作网页,开办网站,通过QQ、MSN等网络聊天工具,编造一个虚假“香港VS基金”。

  短短3个月的时间,全国10多个省份的多达1200余名受害者被骗,涉案金额600余万元。据《国际金融报》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电子黄金投资”案4万人上当

  2008年3月6日,四川省攀枝花市对一起“电子黄金投资”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2名涉案人员非法经营罪。这起曾盛行近5个月,波及四川、江苏、广东、河南等17个省市的非法集资大案成功告破。

  该起案件的被告人利用美国佛罗里达州电子黄金国际集团的网络平台,以“电子黄金投资”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其宣传材料称,“电子黄金币”是以黄金为等价基础的网络货币,只要会员通过网络购买“电子黄金币”,就能获得最高达1.7%的回报率,一个投资周期为9个月,总的回报率达340%。如果介绍他人投资,还能获得被介绍人投资额的10%~15%作为介绍佣金。

  据统计,这起“电子黄金投资”案在全国共发展会员4万余名,吸纳会员存款近2亿元人民币。

  怎样做才能避免上当?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集资诈骗无论花样如何翻新,目的都是以暴利为诱惑,动员投资者集资。投资者只要不存在侥幸心理,理性分析,很容易识破。

  “很多非法集资,承诺三个月或半年有高额回报,做企业或买卖,谁能保证半年50%的回报,1年有70%的回报?”天上掉馅饼的事永远不会存在。

  再有就是不要“迷信”。部分犯罪嫌疑人以政府支持、名人广告等为招牌,通过租借金融机构的办公场所等增加迷惑性,因此投资者不要盲目相信宣传,必要时可到金融监管机构、公安机关咨询其合法性,做到“理性投资、合法盈利”。

  劝他人“投资”也可能犯法

  在现实中,很多人不知不觉就犯法了,一个人觉得这件事赚钱,向周围的朋友、邻居、亲属等介绍该“投资”,可能确实是为身边的人着想,想让身边的人一起有些收入,但这也可能把自己置于违法的位置。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犯罪4种新手法。

  1、以办理养老保险名义诈骗。

  犯罪分子冒充社保人员,宣称能“违规”为未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

  在收取两万至三万元不等的好处费后,他们会组织受害者登记,并采集指纹,造成补办手续的假象。随后,犯罪分子以受害者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当月的"退休金",从而骗取受害人信任,以诈骗更多的资产。

  2、以家庭“分时度假”名义行骗。

  一些假日俱乐部、旅游公司宣称在全国各旅游景点发展了几百家度假加盟酒店和度假村,假借“国际分时度假组织”之名,以“度假权益”、“度假所有权”、“产权式酒店”等形式,诱骗受害者签订格式合同,购买5年至30年不等的“分时度假”房屋居住权证及度假酒店权益和会员卡。操作中,骗子会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骗取群众信任和投资后携款逃之夭夭。这一诈骗犯罪方式,目前比较突出。

  3、“一元租车”蕴藏风险。

  所谓“一元租车”,是指租赁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租用汽车,再以每天一元钱的价格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需交纳欲租车辆价格两倍以上的“保证金”,并负责办理汽车牌照和车辆保险,并声称一年后归还汽车、退还“保证金”。警方发现,这些租赁公司均依托汽车销售公司,自身并无经济实力,其所出租车辆的所有权均系汽车销售公司,一旦租赁公司资金链断裂或发生携款潜逃情况,保证金就会无从兑付,承租方将面临保证金、汽车钱物两空的局面。

  4、“民间期货交易”集资诈骗。

  这是一种新的非法集资形式,犯罪分子以香烟、珠宝甚至是商品房作为标的物,重复多次“销售”给不同投资者,诱惑群众投资。投资者以实时市场价格在犯罪分子处购买标的物,但并不实际取走或占有标的物,犯罪分子仅以手写认购凭条或虚假合同作为交易依据,并承诺返还一定利率,同时声称投资人可随时以市场价格兑现交易物款。如若出现资金断裂无法兑付,或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纯粹为集资诈骗,当投资者欲兑回标的物时,才发现犯罪分子早已携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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