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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15 14:50 浏览次数:34511次 分享: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洛阳市行政区域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办理工作。


二、事项名称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审批


三、事项类别


其他。


四、办理依据


(一)《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二)《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融资租赁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豫金发〔2020〕17 号)。


(三)《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地方金融组织的通知》(豫金发〔2020〕187号)。


五、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具备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等特点,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二)公司名称。新设融资租赁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为“融资租赁”字样。


(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到位。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出资来源真实合法,权属明晰,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


(四)股东。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须为企业法人。


1.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应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近3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财务状况良好,货币资金满足出资需要。


2.其他法人股东应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以满足出资需要;近两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五)从业人员。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融资租赁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八)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真实性和依法经营承诺书

2、河南省地方金融组织基本情况表

3、验资报告

4、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

5、章程

6、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人民银行出具的近半年内信用报告

7、地方金融组织发起人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材料

9、关联企业简要经营情况

10、住所申报材料


七、中介服务和收费

不涉及。


八、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


九、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洛阳市民之家3楼A06窗口。

交通路线:地铁二号线“市民之家”站E2出口;开元大道永泰街交叉口公交站(37、70、88、207、99、57、1/D1、3/D3路)。

咨询电话:0379-6320916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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