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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2022年第一期)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31 09:30 浏览次数:23345次 分享:

  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一):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康美药业案


  康美药业公司连续三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2021年11月,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相关主体赔偿5.2万名投资者24.59亿元,标志着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功落地实施。投资者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参加诉讼,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默认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同时,通过公益机构代表、专业力量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妥善快速化解群体性纠纷,提升了市场治理效能。这是落实新《证券法》和《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是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事件。


  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二):全国首例公司债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五洋债案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浙江省绍兴市的一家民营企业。2017年8月,五洋建设发行的“15五洋债”回售违约,同时“15五洋02”触发交叉违约,两期债券本金合计13.6亿元。


  根据证监会查实,五洋建设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明显不足以支付所发行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于2015年7月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


  2020年,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以及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2021年9月,五洋债案二审判决被告承担487名原告投资者合计7.4亿元赔偿责任。该案是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彰显了对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将督促中介机构尽职履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规范资本市场发展生态。


  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三):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实施后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飞乐音响案


  飞乐音响公司是一家大型绿色照明上市公司。2017年8月26日,该公司发布2017年半年度报告,声称收入和利润实现增长。报告发布后,飞乐音响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上涨。


  然而,好景不长,2018年4月13日,飞乐音响公司在其发布的《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及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中承认,2017年半年报和三季度报在收入确认方面有会计差错,预计将导致营业收入减少。公告发布后,飞乐音响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停。


  此后,监管部门对飞乐音响公司的上述公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飞乐音响公司因建设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收入和利润虚增,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2020年8月,魏某等34名个人投资者认为,飞乐音响公司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投资损失,于是共同推选出4名拟任代表人,向法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为2017年8月26日,揭露日为2018年4月13日。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复议。据此,法院发出权利登记公告,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自愿加入诉讼。


  最终,共有315名投资者经审查后成为了本案原告,经推选,其中5名原告当选为代表人,诉请飞乐音响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


  2021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对飞乐音响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被告赔偿315名原告共计1.23亿元。这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的首单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对推进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加大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上海金融法院还拟定了一系列格式化文本,为今后代表人诉讼实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示范文本,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四):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胜诉案——恒康医疗案


  恒康医疗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阙某为恒康医疗第一大股东。2013年3月,阙某向谢某表达了希望高价减持恒康医疗股票的意愿,谢某表示可以通过“市值管理”的方式提高恒康医疗公司“价值”,进而拉升股价,实现阙某高价减持恒康医疗公司股票的目的。


  后阙某与蝶彩资产管理公司、谢某合谋,利用阙某作为恒康医疗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的信息优势,控制恒康医疗公司密集发布利好信息,人为操作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对恒康医疗公司不利的信息,夸大恒康医疗公司研发能力,选择时点披露恒康医疗公司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借“市值管理”名义,行操纵股价之实。通过上述一系列信息披露的综合起效,客观上误导了投资者,影响了恒康医疗公司股价,实现了阙某高价减持恒康医疗公司股份的目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证监会认为,蝶彩资产管理公司、谢某负责策划恒康医疗公司“市值管理”方案,蝶彩资产管理公司起主导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谢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阙某起配合作用,应承担次要责任。证监会依法对上述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2017】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蝶彩资产管理公司、谢某不服,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证监会经复议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2018年8月2日,原告杨某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恒康医疗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阙某操纵市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2021年1月,四川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原告获赔并执行完毕。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获得胜诉,是《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生动实践,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


  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五):全国首例依据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判决案——东方金钰案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退市金钰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翡翠原石销售和采购交易,导致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应收账款合计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比重的29.60%、59.70%和211.48%,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2020年4月24日和8月7日,中国证监会官网通报了部分财务造假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的案件,两次点名该公司财务造假。当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年2月5日,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并委派公益律师向深圳中院提交立案材料,经诉前联调,深圳中院于4月20日正式立案。


  2022年1月,深圳中院依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该案虚假陈述的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并判令东方金钰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损失。这是全国首例依照新司法解释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集中体现了“追首恶”理念,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震慑“关键少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典范。


  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六):“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案——新纶科技案


  新纶科技于2020年5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20】2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至2018年,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3,655.12万元占当期收入的20.29%,虛增采购成本24,935.67万元,虚增利润7,643.3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42.73%;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3,828.24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6.39%,虚增采购成本24,447.93万元,虚增利润9,330.5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67%;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233.97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94%,虚增采购成本4,425.41万元,虚增利润1,072.3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3%;


  2021年6月,深圳中院对某投资者诉新纶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示范判决,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接受法院委托,依照示范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等进行调解。截至目前,已累计调解成功案件300多宗,帮助400余名投资者挽回损失近3000万元。该案是“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机制的成功实践,众多投资者快速、便捷、低成本地获得了赔偿,充分彰显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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