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金局〔2021〕19号
嵩县金融工作局:
你局《关于嵩县涌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股东事项的请示》(嵩金〔202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嵩县涌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如下事项:
(一)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变更前,赵建光持股20%(400万元)、张歌伟持股10%(200万元)、吴智纲持股10%(200万元)、王宗亚持股10%(200万元)、高印顺持股10%(200万元)、杨玉梅持股10%(200万元)、邓艳丽持股10%(200万元)、李卡茵持股10%(200万元)、张建斌持股5%(100万元)、董海鹏持股5%(100万元)。变更后,赵建光持股20%(400万元)、张歌伟持股10%(200万元)、吴智纲持股10%(200万元)、杨冬梅持股10%(200万元)、高印顺持股10%(200万元)、杨玉梅持股10%(200万元)、邓艳丽持股10%(200万元)、李卡茵持股10%(200万元)、马跃武持股5%(100万元)、董凤云持股5%(100万元)。其中,原股东张建斌持股5%(100万元)由马跃武继承;董海鹏持股5%(100万元)由董凤云继承;王宗亚持股10%(200万元)由杨冬梅继承。
(二)变更监事。变更前,高印顺、杨玉梅、张建斌任监事。变更后,高印顺、杨玉梅、吴智纲任监事。其中,监事张建斌变更为吴智纲。
(三)变更章程。同意该公司按照上述变更修改完善的章程。
二、请嵩县涌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持本批复及相关材料,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该公司应当自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变更备案资料。
四、请你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7〕30号)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增强防范风险意识,提高防范风险能力,积极为当地“三农”、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信贷服务。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