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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政策宣传月活动(1)国家、省、市支持非公经济发展政策汇编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04 00:00 浏览次数:8897次 分享:

 

 

国家、省、市支持非公经济发展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

 

 

 

 

 

1. 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1

2.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摘编………13

3.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论述摘编…………………16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2

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35

6. 《河南省实施办法》…46

7. 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意见……………51

 

 

 

 

 

 

 

 


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8年11月1日)

习近平

大家好!今天,我们召开这个座谈会,主要是听听大家对经济发展形势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首先,我向在座各位民营企业家和全国广大民营企业家,致以诚挚的问候!

刚才,几位民营企业代表发了言,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收。下面,结合大家发言和关心的问题,我讲几点意见。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破除所有制问题上的传统观念束缚,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打开了大门。1980年,温州的章华妹领到了第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到1987年,全国城镇个体工商等各行业从业人员已经达569万人,一大批民营企业蓬勃兴起。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发表后,兴起了新一轮创业兴业、发展民营经济的热潮,很多知名大型民营企业都是这个时期起步的。

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多次重申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

2016年3月4日,我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时,专门就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问题发表了讲话,阐明了党和国家对待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今天开这个会,目的是集思广益、坚定信心、齐心协力,保持和增强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良好势头。

今年10月20日,我专门就民营经济发展问题给“万企帮万村”行动中受表彰的民营企业家回信,强调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这一点丝毫不会动摇。

一、充分肯定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17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6500万户,注册资本超过165万亿元。概括起来说,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我国民营企业由2010年的1家增加到2018年的28家。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广大民营企业家以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锲而不舍的奋斗精神,组织带领千百万劳动者奋发努力、艰苦创业、不断创新。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

我们党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上的观点是明确的、一贯的,从来没有动摇。我国公有制经济是长期以来在国家发展历程中形成的,积累了大量财富,这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必须保管好、使用好、发展好,让其不断保值升值,决不能让大量国有资产闲置了、流失了、浪费了。我们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惩治国有资产领域发生的腐败现象,都是为了这个目的。同时,我们强调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有的人发表了一些否定、怀疑民营经济的言论。比如,有的人提出所谓“民营经济离场论”,说民营经济已经完成使命,要退出历史舞台;有的人提出所谓“新公私合营论”,把现在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曲解为新一轮“公私合营”;有的人说加强企业党建和工会工作是要对民营企业进行控制,等等。这些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不符合党的大政方针。

在这里,我要再次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写入了宪法、党章,这是不会变的,也是不能变的。任何否定、怀疑、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都不要听、不要信!所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完全可以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总之,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制度。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二、正确认识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近来,一些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有的民营企业家形容为遇到了“三座大山”: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这些困难和问题成因是多方面的,是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等多重矛盾问题碰头的结果。

一是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结果。一段时间以来,全球经济复苏进程中风险积聚,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明显抬头,给我国经济和市场预期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民营企业占我国出口总额的45%,一些民营出口企业必然会受到影响,那些为出口企业配套或处在产业链上的民营企业也会受到拖累。

二是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结果。当前,我们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经济扩张速度会放缓,但消费结构全面升级,需求结构快速调整,对供给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必然给企业带来转型升级压力。在结构调整过程中,行业集中度一般会上升,优势企业胜出,这是市场优胜劣汰的正常竞争结果。市场有波动、经济有起伏、结构在调整、制度在变革,在这样一个复杂背景下,部分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是难免的,是客观环境变化带来的长期调整压力。对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样都需要逐步适应。

三是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结果。近年来,我们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很多,但不少落实不好、效果不彰。有些部门和地方对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大政方针认识不到位,工作中存在不应该有的政策偏差,在平等保护产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有些政策制定过程中前期调研不够,没有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对政策实际影响考虑不周,没有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有些政策相互不协调,政策效应同向叠加,或者是工作方式简单,导致一些初衷是好的政策产生了相反的作用。比如,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过程中,有的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惜贷不敢贷甚至直接抽贷断贷,造成企业流动性困难甚至停业;在“营改增”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规范征管给一些要求抵扣的小微企业带来的税负增加;在完善社保缴费征收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征管机制变化过程中企业的适应程度和带来的预期紧缩效应。对这些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解决,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当前,我国民营经济遇到的困难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一部分民营企业经营比较粗放,热衷于铺摊子、上规模,负债过高,在环保、社保、质量、安全、信用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稳健甚至不合规合法的问题,在加强监管执法的背景下必然会面临很大压力。

应该承认,当前一些民营经济遇到的困难是现实的,甚至相当严峻,必须高度重视。同时,也要认识到,这些困难是发展中的困难、前进中的问题、成长中的烦恼,一定能在发展中得到解决。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基本经济制度,落实好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民营经济就一定能够实现更大发展。

三、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保持定力,增强信心,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情,是我们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关键。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主要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同时,我国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明显上升,下行压力有所加大,企业经营困难增多。这些都是前进中必然遇到的问题。

面对困难挑战,我们要看到有利条件,增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胜信心。一是我国拥有巨大的发展韧性、潜力和回旋余地,我国有13亿多人口的内需市场,正处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阶段,中等收入群体扩大孕育着大量消费升级需求,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蕴藏着可观发展空间。二是我国拥有较好的发展条件和物质基础,拥有全球最完整的产业体系和不断增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总储蓄率仍处于较高水平。三是我国人力资本丰富,有9亿多劳动力人口,其中超过1.7亿是受过高等教育或拥有专业技能的人才,每年毕业的大学生就有800多万,劳动力的比较优势仍然明显。四是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土地总量资源丰富,集约用地潜力巨大,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空间支撑。五是综合各方面因素分析,我国经济发展健康稳定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生产要素条件没有改变,长期稳中向好的总体势头没有改变,同主要经济体相比,我国经济增长仍居世界前列。六是我国拥有独特的制度优势,我们有党的坚强领导,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全面深化改革不断释放发展动力,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增强。

从外部环境看,世界经济整体呈现复苏回暖势头,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潮流。今年前三季度我国进出口保持了稳定增长势头,同主要贸易伙伴进出口贸易总额均实现增长。随着共建“一带一路”扎实推进,我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贸易合作加快推进,成为我们外部经济环境的新亮点。

总之,只要我们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就一定能够加快转入高质量发展轨道,迎来更加光明的发展前景。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我们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变压力为动力,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此,要抓好6个方面政策举措落实。

第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要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各项工作,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要加大减税力度。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而且要简明易行好操作,增强企业获得感。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可以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既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要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要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降低企业成本。一些地方的好做法要加快在全国推广。

第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问题,同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要改革和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解决不敢贷、不愿贷的问题。要扩大金融市场准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发挥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投资、股权和债券等融资渠道作用。对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有关方面和地方要抓紧研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发生企业所有权转移等问题。对地方政府加以引导,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可以自筹资金组建政策性救助基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在严格防止违规举债、严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前提下,帮助区域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纾困。要高度重视三角债问题,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

第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要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第四,完善政策执行方式。任何一项政策出台,不管初衷多么好,都要考虑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考虑实际执行同政策初衷的差别,考虑同其他政策是不是有叠加效应,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提高工作艺术和管理水平,加强政策协调性,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去产能、去杠杆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不能戴着有色眼镜落实政策,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对民营企业断贷抽贷。要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执行政策不能搞“一刀切”。要结合改革督察工作,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等利好民营企业的改革方案专项督察,推动落实。

第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落到实处,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花更多时间和精力关心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家成长,不能成为挂在嘴边的口号。我们要求领导干部同民营企业家打交道要守住底线、把好分寸,并不意味着领导干部可以对民营企业家的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不予保护,而是要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各相关部门和地方的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支持和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要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人民团体、工商联等组织要深入民营企业了解情况,积极反映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改革创新。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对一些错误说法要及时澄清。

第六,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稳定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我们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是为了惩治党内腐败分子,构建良好政治生态,坚决反对和纠正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吃拿卡要、欺压百姓等违纪违法行为。这有利于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健康环境。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时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这种情况下,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我多次强调要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最近人民法院依法重审了几个典型案例,社会反映很好。

我说过,非公有制经济要健康发展,前提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健康成长。希望广大民营经济人士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民营企业家要珍视自身的社会形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企业家精神,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民营企业家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守法经营,这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长远发展之道。要练好企业内功,特别是要提高经营能力、管理水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新一代民营企业家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人艰苦奋斗、敢闯敢干、聚焦实业、做精主业的精神,努力把企业做强做优。民营企业还要拓展国际视野,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形成更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摘编

2017年10月18日)

习近平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显著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伟大胜利》(2017年10月18日)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伟大胜利》(2017年10月18日)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完善市场监管体制。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伟大胜利》(2017年10月18日)

 

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不断壮大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伟大胜利》(2017年10月18日)

 

支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瞄准国际标准提高水平。促进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培育若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伟大胜利》(2017年10月18日)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伟大胜利》(2017年10月18日)

 

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伟大胜利》(2017年10月18日)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伟大胜利》(2017年10月18日)

 

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拓展对外贸易,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贸易强国建设。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伟大胜利》(2017年10月18日)

 

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伟大胜利》(2017年10月18日)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伟大胜利》(2017年10月18日)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论述摘编

 

现在的社会,诱惑太多,围绕权力的陷阱太多。面对纷繁的物质利益,要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

习近平:《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

审议时的讲话》(2013年3月8日)

 

要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作为下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取向,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习近平:《在武汉召开部分省市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3年7月23日)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会决定从多个层面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改革举措。

             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的说明》(2013年11月9)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又是一个重大实践命题。在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问题上,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15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2014年5月26日)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要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一手抓鼓励支持,一手抓教育引导,关注他们的思想,关注他们的困难,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引导,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特别是年轻一代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做到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

习近平:《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5年5月18日至20日)

 

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确立的一项大政方针,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习近平:《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

委员联组会的讲话》(2016年3月4日)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

习近平:《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

委员联组会的讲话》(2016年3月4日)

  

各地各部门要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使有关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真正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习近平:《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

委员联组会的讲话》(2016年3月4日)

  

对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清”就是清白纯洁,不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家来说,就是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习近平:《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

委员联组会的讲话》(2016年3月4日)

 

我们强调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

习近平:《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

委员联组会的讲话》(2016年3月4日)

  

我们党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上的观点是明确的、一贯的,而且是不断深化的,从来没有动摇。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

习近平:《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

委员联组会的讲话》(2016年3月4日)

 

非公有制经济要健康发展,前提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健康成长。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十分珍视和维护好自身社会形象。

习近平:《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

委员联组会的讲话》(2016年3月4日)

 

十八大以来,推出了一大批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平等发展的改革举措,出台了一大批相关政策措施,形成了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良好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真正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习近平:《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

委员联组会的讲话》(2016年3月4日)

 

当前,重点要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要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可靠、高效、便捷的服务。二是要着力放开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凡是我国政府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应该向国内民间资本开放。三是要着力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积极发展技术市场,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化服务。四是要着力引导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培育一批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集团。五是要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

习近平:《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

委员联组会的讲话》(2016年3月4日)

 

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准确把握我国经济发展大势,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激发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才能,增强企业内在活力和创造力,推动企业不断取得更新更好发展。

习近平:《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

委员联组会的讲话》(2016年3月4日)

 

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习近平:《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

委员联组会的讲话》(2016年3月4日)

  

民营经济的历史贡献不可磨灭,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不容置疑,任何否定、弱化民营经济的言论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习近平:《给“万企帮万村”行动中受表彰的

民营企业家的回信》(2018年10月20日)

  

希望广大民营企业家把握时代大势,坚定发展信心,心无旁骛创新创造,踏踏实实办好企业,合力开创民营经济更加美好的明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习近平:《给“万企帮万村”行动中受表彰的

民营企业家的回信》(2018年10月20日)

  

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继续发展壮大。

  习近平:《在辽宁忠旺集团考察时的讲话》

2018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八条   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第十二条   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国家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三十三条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 国家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九条   国家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教育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九条   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94月)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在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同时,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认真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纾解中小企业困难,稳定和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能力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充足市场空间。不断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

(二)主动服务中小企业。进一步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放管服”改革。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更加便利化。推进环评制度改革,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落实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动服务企业,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一企一策”给予帮助。

(三)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寓监管于服务之中。避免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和金融机构去杠杆中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的处置措施。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坚决保护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严格禁止各种刁难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问责追责。

三、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进一步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加大再贴现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将支小再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含新型互联网银行)。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

(二)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机制,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采取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经营正常、面临暂时流动性紧张的民营企业合理债券融资需求。探索实施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鼓励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专项基金开展民营企业兼并收购或财务投资。大力发展高收益债券、私募债、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创新创业企业专项债券等产品。研究促进中小企业依托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特许经营权等进行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增信增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开发续贷产品。

(三)支持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中小企业首发上市进度,为主业突出、规范运作的中小企业上市提供便利。深化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改革,支持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融资。推进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完善创新创业可转债转股机制。研究允许挂牌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落实创业投资基金股份减持比例与投资期限的反向挂钩制度,鼓励支持早期创新创业。鼓励地方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等专业化基金服务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对存在股票质押风险的企业,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研究制定相关过渡性机制,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采取防范化解风险措施。

(四)减轻企业融资负担。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满足进出口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加快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担保机构逐步取消反担保,降低担保费率。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要求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相关费用无法减免的,由地方财政根据实际制定鼓励降低取费标准的奖补措施。

(五)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研究放宽小微企业贷款享受风险资本优惠权重的单户额度限制,进一步释放商业银行投放小微企业贷款的经济资本。修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适当放宽考核指标要求,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夯实对小微业务的内部激励传导机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完善绩效考核方案、适当降低利润考核指标权重,安排专项激励费用;鼓励对小微业务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细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管理,完善授信尽职免责规定,加大对基层机构发放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贷款的激励力度,提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占比;提高信贷风险管控能力、落实规范服务收费政策。

四、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一)改进财税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落实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进一步降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政策门槛,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地方给予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同时推进相关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落实金融机构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二)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加快推进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三)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各级政府要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研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采取预算预留、消除门槛、评审优惠等手段,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

(四)充分发挥各类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走市场化、公司化和职业经理人的制度建设道路,使其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在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大力推进国家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的实施和运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产业领域优质企业融资。

五、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一)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加强中央财政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大幅度提高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的比例。鼓励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围绕创新链、产业链打造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创新网络。推动专业化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实现对创新创业的精准支持。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搭建网络管理平台,建立高效对接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中小企业开放。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共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特色载体。

(二)切实保护知识产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保护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成果。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开展专利导航,助推中小企业技术研发布局,推广知识产权辅导、预警、代理、托管等服务。

(三)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研究制定专精特新评价体系,建立动态企业库。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基础,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工程,打造一批融通发展典型示范和新模式。围绕要素汇集、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分别培育一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引领制造业融通发展迈上新台阶。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推进发展“互联网+中小企业”,鼓励大型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完善中小企业智能制造支撑服务体系。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推进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大力推动降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宽带专线接入资费水平。

六、改进服务保障工作

(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升会计、律师、资产评估、信息等各方面中介服务质量水平,优先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和培育。搭建跨部门的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权益保护等各类政策和政府服务信息,实现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一站式服务。建立完善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名录,积极推进银商合作。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小微企业名录,建立完善小微企业数据库。依托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开发“信易贷”,与商业银行共享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以及纳税、社保、水电煤气、仓储物流等信息,改善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

(三)重视培育企业家队伍。继续做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健全宽容失败的有效保护机制,为企业家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完善人才待遇政策保障和分类评价制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企政策,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四)支持对外合作与交流。优化海关流程、简化办事手续,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双多边合作,加强在促进政策、贸易投资、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中小企业交流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协会等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设立“中小企业中心”。继续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

七、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一)加强支持和统筹指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存在问题的调研,并按照分工要求抓紧出台解决办法,同时对好的经验予以积极推广。加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组织领导、政策协调、指导督促作用,明确部门责任和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政策落实。

(二)加强工作督导评估。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作的督导,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强调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表彰中小企业发展和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和荣誉感,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ΟΟ八年六月六日

 

 

 

 

 

 

 

 

《河南省实施

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2008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信息,提供创业政策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采取利用原有的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支持和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出租或者转让给中小企业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人才档案、户籍管理、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服务,对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大中专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符合评定职称规定条件的,由当地人事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者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等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贴息和扶持重点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完善授信制度,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

  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境内外上市、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筹集资金。

  投资公司、产权交易中心、融资租赁公司、拍卖行、典当行等应当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有关部门应当向数据库提供中小企业的基础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监管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建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土地、房产、交通运输工具、设备等抵押物登记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出质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后三十日内到同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备案,政府出资或者参股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推动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专业创新平台和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扶持中小企业申报国家专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中小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十七条 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或者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物流等公共服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进入国内外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第十九条 加强对中小企业自主品牌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并积极为中小企业创造品牌提供服务。

  中小企业应当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创造自主品牌,增强品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二十条 引导、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取得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国际、国内标准认证,为市场开拓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扶持和协调各类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中小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企业财产。

  第二十四条 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中小企业订购报刊杂志、加入协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考核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投诉机构应当依法受理中小企业投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劳动合同、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节能减排、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依法生产经营,恪守诚实信用,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的;

  (二)非法干预中小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三)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企业财产的;

  (四)违法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购买产品或者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考核活动的;

  (五)截留、挪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其他扶持资金的;

  (六)其他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意见

 

2018年11月28日)

 

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深化“9+2”工作布局、持续推进“565”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民营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民营企业降成本行动

1. 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认真梳理国家、省、市降成本优惠政策,建立降成本政策落实考核督察机制,定期开展降成本相关专项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上门宣传、辅导力度,落实国家有关降低税率、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政策,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坚决杜绝“征收过头税”“提前征税”等现象发生。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办理工业用地手续,允许各类园区内民营工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积极研究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政策措施。落实国家政策,努力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国家规定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由民营企业根据负荷特性自行选择不同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货运车辆年检年审。

2. 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目标,全面实行行政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完善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打造“一次办妥”政务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先照后证”改革,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比法定办结时限平均压缩60%以上。构建“一网通办”的政务服务平台,推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改进完善纵横联合审批模式。全面梳理公布“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推行“网上受理、网端推送、快递送达”办理模式。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理规范工作,着力解决中介评估环节多、耗时长等突出问题。落实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要求,推进通关、物流“并联”作业,大幅压缩通关流程和办理时限。

3. 支持“个转企”“小升规”。“个转企”“小升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和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和契税。“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税费减免。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加大民营企业金融支持

4. 大力实施“引金入洛”。以引进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为重点,健全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金融业集聚发展,打造豫西北地区最大的金融集聚功能区。逐步扩大政府还贷周转金规模至3亿元。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实体经济,支持银行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落实国家“两增两控”政策要求,推动银行机构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小微企业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对金融机构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量,市财政给予不超过贷款增量1‰的奖励。建立小微企业差别化监管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高出2个百分点。引导政府和大型骨干企业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应付账款,支持其上游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推广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完善动产权利保护制度,支持民营企业用存货、设备、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动产融资。对提供动产融资的银行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纳税信息给予便捷高效的信用贷款。建立健全企业资金风险预警机制。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暂时有困难的企业要不断贷、不抽贷,各级政府对因担保圈引发的资金链风险要早发现、早处置。

三、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发展

5. 引导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引导中小企业紧密结合我市“565”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发展方向,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推动全市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对新入驻河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的企业,市财政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国家、省级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的产业集聚区,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6. 支持企业上云。鼓励民营企业向新产业、新业态集聚,积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新模式,培育新动能。引导企业提高上云意识和积极性,鼓励企业主动运用云资源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加快推动企业基础设施上云、平台系统上云、业务应用上云、设备和产品上云,提高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认真落实《洛阳市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洛政办〔2018〕70号)相关规定。

7. 支持企业推进绿色、智能制造。引导企业以绿色标准为引领,加强节能环保技术、工艺、装备推广应用,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列入国家、省绿色设计产品目录的,市财政分别给予相应企业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能效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积极培育一批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支持企业通过“机器换人”提高生产效率和智能化生产水平。对获得省“机器换人”示范项目补贴资金的,市财政按照省补贴金额的3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 支持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建设。继续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构建商标保护体系,实施质量提升帮扶工程,组织技术专家服务队深入企业,免费提供服务,引导企业提高质量品牌意识,提升质量品牌硬实力。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被国家、省认定为质量标杆企业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9. 支持发展大型民营骨干企业。遴选并重点培育一批大型民营骨干企业。首次入评“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民营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入选“河南民营企业100强”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民营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入选全省100家“隐形冠军”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 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大力发展加工和服务贸易,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所缴保费给予补贴。支持民营企业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在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低速四轮电动车、钢制办公家具、农机装备、工程机械等优势细分产业领域,组织一批企业赴“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开展投资考察、贸易洽谈活动,展示洛阳出口自主品牌,拓展“一带一路”市场。积极申建综合保税区、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抓好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稳步扩大进出口规模。加强口岸建设管理,抓好跨境电商、质检中心和标准化中心等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会展经济,把各类平台建好用好。

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1. 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主体,结合我市“565”现代产业体系,打造行业联盟。分行业整合民营企业人才、科研、厂房、产品等资源,采取云加端等方式,使平台、行业和个人信息全面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和节约化生产。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创投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介服务机构等技术、资本和配套服务的要素汇聚,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现代物流等社会化服务。探索行业联盟增信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信用”普惠金融服务,促进民营企业抱团取暖,共生共赢。

12.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和示范基地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立完善产业技术基础服务体系,围绕可靠性试验验证、计量测试、标准制修订、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产业信息、知识产权等技术基础支撑能力,创建一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销对接。进一步完善洛阳市工业产业产销对接联动平台服务功能,建立本地中小企业产品数据库,充分利用产销对接联动平台帮助中小企业找订单、拓市场,推动洛阳市产销对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市财政每年对在平台上开展产销对接的中小企业给予对接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14. 加大对创新型民营企业的梯度培育。对民营企业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被认定为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补,被认定为各级众创空间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补。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入住孵化载体,享受“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孵化服务支持,孵化载体获得的财政资金支持优先用于为民营入孵企业提供空间、技术、人才、市场等延伸服务。企业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A类)备案,市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遴选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的,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鼓励民营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龙头企业,获得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力争到2020年,培育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3500家,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突破500家。

15. 推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围绕我市先进装备制造、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实施科研项目,突破关键核心和产业化技术,占领发展制高点。支持民营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创业平台,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已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的民营企业,按照省财政研发费用奖补政策,根据其年度研发投入配套给予奖补支持。加大科技创新券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最高给予合作经费5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型企业等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单位向民营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和研发仪器,提供科研服务。对民营企业使用开放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市财政按照企业实际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改革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持续扩大洛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池、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规模,引导带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6. 支持骨干民营企业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按照民营企业入股出资额的10%、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单位的,按照民营企业入股出资额的2%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强化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17. 培育高素质企业家队伍。由市财政出资,通过“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中小企业与大院大所相结合、专家授课与实地观摩相结合的方式创新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依托国内外知名高校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培训活动,争取用5年时间对全市规模以上企业高层完成一轮系统培训,建立从培训需求分析到培训结果评估的培训流程体系,持续提升民营企业家的经营理念、职业素养和现代经营管理水平。举办企业家国情研修班,充分发挥党校在党性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重点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情省情市情教育。注重新生代企业家的培养,为新生代企业家量身定制培训方案,聚焦实业,指导新生代企业家学习先进管理经验、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提升新生代企业家的经营管理水平,努力把企业做强做优。

18. 加大企业引才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引才用才成本,为引进的人才营造更好的干事创业环境。鼓励各县(市、区)在人才集聚区周边建设人才公寓,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申请利用园区内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解决人才来洛暂时居住问题。根据我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政策,对民营企业引进的人才分层次给予购(租)房补贴。对民营企业引进的符合我市“565”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发展方向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科技研发人才、技术领军人才等各类高层次人才,上年度工资收入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按照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5%给予个人奖励。

19. 加快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和“565”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发展产业对专业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整合全市职业教育资源,优化职业(技工)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鼓励增设与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电子商务等我市急需紧缺人才相关专业,进一步提升职业(技工)院校办学条件和层次。建立民营企业与职业(技工)院校长效合作机制,推动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在机械电子、数控技术、焊接铸造、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旅游服务等特色专业领域内,大力实施订单式培训。推行企业在职职工就读职业(技工)院校的弹性学制、学分制政策,对完成规定课程和学时且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结业)证书。

20. 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各类职称政策规定的宣传,及时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和申报评审服务。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渠道,支持企业开展自主评审,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

七、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21. 促进民营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实行非禁即入、非禁即准。落实民营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保障民营企业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公平待遇,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等经营者垄断案件,坚决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推进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企业家诚信教育,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在重点行业制定诚信公约,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建设。按照国家和河南省关于黑名单制度的规定,做好诚信建设“红黑榜”的定期发布,依法制定并实施对“红榜”“黑榜”企业和个人的奖惩措施。加强税务、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信息共享,落实以信用记录为核心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22. 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建立监管事项清单,明确和规范监管事项、依据、主体、权限、内容、方法、程序和处罚措施。减少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处罚案件问责制。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一年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被投诉举报的除外)。推行综合执法,探索鼓励创新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定实行审慎监管的事项目录和量身定制的适当监管模式。

23.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建立民营经济发展指标体系,重点对行政审批、政策环境、法治环境、政府服务、社会环境等指标进行量化,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发布全市营商环境评价报告,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推动全市上下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建立民营经济统计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分类标准,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的监测,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报告。

八、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4. 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刑事犯罪,突出打击在企业建设发展或市场竞争过程中的村霸、行霸、市霸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犯罪活动,妥善办理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危及企业家人身安全的“民转刑”案件。坚决防止和纠正对企业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加强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活动监督,着力保障企业家依法行使申诉权等权利。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产权,从严打击侵犯企业家财产权的各类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敲诈勒索、侵占、挪用等侵犯企业家财产的犯罪活动,重点惩治黑恶势力以强揽工程、强买强卖、串通招投标等手段侵犯企业家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格履行政府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违约毁约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于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家合法权益受损的,进行公平合理补偿,依法支持当事人合理诉求。

25. 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专利执法行动,突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各类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实行对知识产权类案件重点保护、挂牌督办等制度,构建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实现侵权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构,建立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快速协同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探索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引导采用仲裁解决方式,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能力。

26. 依法保护企业家正常经营活动。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干预企业依法经营活动。执纪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程序,依规执纪依法执法。在查办案件中,要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其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建立健全涉企检查事项清单和集中公示制度,探索对涉企检查事项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全面清理整顿涉企收费,对国家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下限执行,实现对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严禁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27. 建立企业家维权制度。建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市保护企业家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协调解决机制,集中解决一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畅通企业家投诉渠道,成立企业家维权投诉服务中心,完善企业家维权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制定发布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投诉指引,凡是投诉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举报,须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建立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诉讼绿色通道,法院对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案件要依法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建立法律服务专家库,加大法治宣传培训和法律维权服务力度,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帮助合法产权受侵害者追回损失。

九、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28. 实施企业家精神弘扬工程。大力弘扬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精神,引导企业家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崇高理想信念,自觉做爱国、诚信、守法的表率。大力弘扬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精神,引导企业家将创新创业作为终身追求,敢闯敢试,练好内功,不断提高经营能力、管理水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聚焦实业,做精主业,争创行业领军企业、“隐形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大力弘扬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精神,引导企业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支持企业家积极投身精准扶贫、公益慈善、应急救灾等活动,鼓励企业家积极投身“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树立企业家良好社会形象。支持新闻媒体开设宣传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积极推动新闻媒体按规定开展优秀企业家等评选活动,广泛宣传优秀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和社会贡献,形成全社会关注民营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成长的良好氛围。加强企业家成长规律和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研究,编写洛阳中小企业发展蓝皮书。组织专家学者加强对我市企业家精神的研究,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要对企业家建设课题研究予以倾斜。支持市工商联组织搭建弘扬企业家精神平台,整合理论和政策研究力量,编制发布企业家发展年度报告,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建立全市企业家信息库,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对企业家队伍建设进行动态研究。

29. 完善企业家正向激励机制。保障企业家参政议政权利,依法依规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在工商联、工会、青联、妇联等群团组织担任领导职务。对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优先推荐授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巾帼建功奖等荣誉称号。定期发布各行业优秀民营企业,发布“洛阳市突出贡献民营企业家”,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切实让企业家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政治荣誉等。按规定对企业家就医保健、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吸收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参加综合性会议、经济类会议以及行业性、专业性会议。

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30.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严格执行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有关规定,制定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规范政商交往行为。鼓励党委政府与民营企业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人联系1—3家民营企业,每半年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不少于1次、至少到所联系的企业调研走访1次。各级政府要建立企业工作日制度,定期由主要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对企业家反映问题集中解决。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对于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企业家,可聘任为政府经济顾问。在制定涉及企业家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或者作出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时,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立涉企政策集中公开制度、推送制度和政策评估制度,强化涉企政策落实责任考核,推动政策真正惠及广大企业。

31. 建立企业服务长效机制。开通“洛阳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洛阳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洛阳政务服务APP”,利用新媒体服务民营企业。充分利用“豫商通”全省民营企业专用服务平台,宣传解读政策,建立企业服务台账,对企业家诉求要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加强督促检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建立企业帮扶救济制度。对经营困难的企业,有关部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积极予以帮助。制定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预案,对企业家和企业遇到的重大舆论、知识产权、安全等危机情况,依法予以协调帮助。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督促各单位加大民营经济政策落实力度,在全市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共同推进民营经济发展。

十一、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

32. 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机制。建设一批民营企业党建示范点,努力扩大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以企业党组织建设带动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评价好的标准,广泛开展“双强六好”党组织创建活动和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活动,促进企业党组织履职尽责创先进、广大党员立足岗位争优秀。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民营企业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依托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新时代“三新”讲习所,引领广大党员职工学习新思想、掌握新本领、创造新业绩。按照中央、省委对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以实施“河洛党建计划”为统领,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把党的组织资源、组织优势、组织活力转化为发展资源、发展优势和发展活力。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家担任企业党组织书记,并配备专职副书记。建设一批民营企业党建示范点,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选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建设观摩学习、体验实践的示范基地,以点带面推动党建工作整体提升。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家自觉拥护党的领导,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家加入党组织,引导企业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企业家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产业报国的精神,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中,鼓励党员企业家积极投身中原经济群副中心城市建设,用实际行动彰显新时代党员企业家先锋模范作用。各级党委要把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纳入本地区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并作为市、县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专项述职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建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承担。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把民营经济发展和企业家队伍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跟踪问效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凡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以上政策中,除明确由市或县(市、区)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外,其余均按照我市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市、区)分级承担。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本县(市、区)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享受本政策。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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