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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问题的公告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0-05-28 00:00 浏览次数:9557次 分享:

        近期,许多市民及单位向我办了解担保公司监管问题,我办对此高度重视,特公告如下:

        担保公司非金融机构,市金融办无审批和监管职能。2009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 )指出,(区、市)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及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由各地方政府进行属地管理。目前31个省市自治区中,有15个地区的监管部门设在金融办公室,14个地区设在中小企业局,2个地区设在财政厅。河南省现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职能并入)负责审批监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局职能并入)初审报备,不属于省(市)金融办审批和监督管理范围。据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我市经其审核备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已逾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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