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一)依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申请材料审核转报及行业监管。
责任科室:融资担保科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8号)
2、《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86号)
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5、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
6、《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市县金融监管机构等问题的通知》(豫编〔2015〕5号)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主任
1.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3.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分管领导
1.协助主任抓好分管业务的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3.领导分管科室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科室负责人
1.做好各项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2.落实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3.对涉及本部门的违法违规事件进行调查,根据认定的违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部门处理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四)行政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对日常监管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整理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做好保管归档工作。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