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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市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4 00:00 浏览次数:2299次 分享:

洛金办〔2017〕13


 

 

洛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补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金融办财政局,各金融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我市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洛阳市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洛阳市财政局

2017年414


洛阳市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实施意见》(洛政〔2016〕59号),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我市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对新设立含新迁入)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其实收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最高奖励200万元。

本办法所指总部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工商、税务注册地址在洛阳市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非保险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是指工商注册时其银行基本账户收到的资金,以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或银行交款凭证为准。

对新入驻的证券分支机构按照A/B、C类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新入驻的证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及营业部。A/B、C类营业部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最新年度证券公司分类等级为准,分公司视作A类营业部享受相关奖励。

对上述新入驻洛阳市的总部金融机构和证券分支机构给予营业用房补贴,购买自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年租金的5%给予补贴,3年累计补贴最高可达30万元。

 鼓励上市(挂牌)、再融资。企业在中介机构指导下完成股改的,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给予10万元奖励;完成河南证监局辅导,并正式报会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成功后,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市的(募集资金以招募说明书为准),按照其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的0.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为500万元。

“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券商内核并正式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转系统)审核的,以收到股转系统受理函为标准,给予1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成功后,再给予20万元奖励。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照交易板和展示板分别给予15万元和2万元奖励。

上市、挂牌公司实现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类再融资(债务类再融资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市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为准,当2个或2个以上募投项目同时募集资金时,按照招募说明书及审核报告分别计算),上市公司按照其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新三板”挂牌公司按照其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对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项奖励不超过50万元。成功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中小微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在债券存续期内,市政府每年按照发债额度的3%给予企业财政贴息,同时对其保荐机构按照发行额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本办法所指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包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经国家发改委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等核准(或注册)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ABS、项目收益票据、私募债及其它债务融资工具

    第 积极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公司投资本地项目或企业的,由市政府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本条扶持政策适用于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且在国家发改委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公司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奖励对象为基金管理人。

 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实现融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融资,且用于厂房、机械设备、生产线改造升级等生产经营性目的的,市政府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开展投贷联动、股权质押。对开展投贷联动的银行,市政府按照其每年对当地企业新增业务量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对开展“新三板”股权质押融资的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洛阳当地企业新增业务量的0.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新增业务量指当期发生的贷款额或股权质押融资额。

 

第三章 申报要求和程序

 

 申报要求:

(一) 新设金融机构申请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监管部门批准开业的文件注册证明工商登记营业执照购买自住房发票(或租赁用房房租发票);

3.其它需要的材料。

(二)企业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报会以及通过发审会审核的有关凭证;

4.沪、深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明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需提交上市募集资金流向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5.企业上市(再融资)募集资金80%用于本地的承诺;

6.股转系统出具的受理函、同意挂牌的函;

7.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

8.中国证监会核准再融资的证明文件或在股转系统网站显示的再融资完成公告;

9.上市(再融资)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10.其它需要的材料。

其中,申请股改奖励的,按照1、2提供申报材料;申请正式报会奖励的,按照1、2、3提供申报材料;申上市奖励的,按照1、2、3、4、5、9提供申报材料;申“新三板”正式受理和挂牌奖励的,按照1、2、6提供申报材料;申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展示奖励的,按照1、2、7提供申报材料;申再融资奖励的,按照1、5、8、9提供申报材料。

以上材料中所涉证明文件存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企业申请直接债务融资类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2.企业与承销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3.国家发改委、交易商协会、沪深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核准文件;

4.证明资金到位的银行回单;

5.其它需要的材料。

以上材料中所涉证明文件存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申请股权投资类企业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

2.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备案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合伙协议;

4.投资资金银行到账单、投资项目清单、简介和投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其它需要的材料。

(五)申请融资租赁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奖励申请表见附件5

2.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

3.银行到账单;

4.其它需要的材料。

(六)机构申请开展投贷联动及股权质押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奖励申请表见附件6、7

2.投贷联动股权质押融资明细;

3.其它需要的材料。

以上需要提交的材料中所涉相关证明文件存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以上项目涉及的政策文件和相关表格,均可在市政府金融办官方网站查阅、下载。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公开申报

金融机构入驻奖励,上市(挂牌)、再融资奖励,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奖励,股权质押投贷联动奖励直接向市政府金融办申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奖励由各县(市、区)金融办组织申报后报市政府金融办。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逾期不报,视同放弃。

(二)部门审核

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在4月30日前共同开展评审,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对审核通过的项目5月20日前在市政府金融办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

(三)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政府金融办拟定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履行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 各申报单位认真对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于符合奖补政策的事项,应主动如实申报,并提供真实有效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凡虚假申报项目、材料,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 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套取和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除收回已拨付资金以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 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奖补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和评价金融改革发展有关政策的执行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支持2016年元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际发生的项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第十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1. 新设金融机构奖励申请表

2. 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奖励申请表

3. 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奖励申请表

4. 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奖励申请表

5. 融资租赁类奖励申请表

6. 投贷联动业务奖励申请表

7. 股权质押业务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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