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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启动普及金融知识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2-10 00:00 浏览次数:2793次 分享:

“月息1%3%、年息120%……”可能不少市民都见到过类似的街头小广告。如此高利润下,是否存在陷阱,是否涉嫌非法集资?近日,洛阳市正式启动普及金融知识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向广大市民全面介绍非法集资的内容、形式、危害,提高市民辨别非法集资的能力。

 去年以来,洛阳市民间资本市场的逐渐活跃,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少数企业可能会铤而走险,利用群众持有的闲散资金、有投资理财需求等,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

“部分非法集资企业打着高额回报的旗号,月息1%3%、年息120%,甚至更高,并且按照‘许诺’的条件,让前期的集资参与人获得暂时的实惠,进而利用获利集资参与人做‘活广告’四处宣扬,以达到‘钱生钱、利滚利’的目的。依照法律,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洛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说。

 据介绍,一些不法分子还会通过“编造虚假项目、订立陷阱合同”、“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名词混淆投资理财概念”的形式,利用名人效应、公司名义、网络甚至亲情骗取信任,以吸引更多的资金。但是,当出现资金链断裂、企业经营者抽资外逃等情况时,就会造成投资者经济受损。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也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在此,洛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提高识别能力,尤其是发现投资风险较大、投资回报明显超出社会正常水平的,要谨慎从事。同时对于发现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向市工商、工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举报反映。

 相关链接: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洛阳市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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