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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分析国内外金融形势和全市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牵头拟定全市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定有关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联络省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驻洛分支机构;引进市外和外资金融机构入驻洛阳,推动市内金融机构“走出去”;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促进全市资本市场的改革、培育和发展,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统筹推动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协调上市公司重组、兼并和再融资工作;联系和服务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协调期货市场发展。

(四)牵头负责地方金融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重组。

(五)根据国家、省级有关金融监管法规、规章或省级金融监管部门授权,办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事宜。

(六)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全市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负责防范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牵头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事件。

(八)配合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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