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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金融工作局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02 11:41 浏览次数:70975次 分享:

    为打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根据《洛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洛阳市金融工作局行政执法“四张清单”予以公布。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典当行违规开展业务的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业务。

检查年度内,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业务收入在1万元以下;有1笔以上3笔以下动产抵押业务;未经省金融局批准从事法定经营范围以外业务1笔以上3笔以下;投资金额超过典当行净资产20%以下;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行为3次以下。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对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典当行违规开展业务的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检查年度内,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业务收入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有3笔以上5笔以下动产抵押业务;未经省金融局批准从事法定经营范围以外业务3笔以上5笔以下;投资金额超过典当行净资产20%以上40%以下;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行为3次以上5次以下。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纳入重点监管名录,加强执法检查


2

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100%以上150%以下;对其股东当金费率低于当年度普通当户平均费率25%以下;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河南省典当行设立标准,低于最低标准500万元。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纳入重点监管名录,加强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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